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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

闽财税〔2020〕19号
2020-11-24

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

闽财税〔

202

0

〕 1 9 号

各市 、 县 ( 区 ) 财 政局 、 税 务局 、 民 政局,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

融局、税务局、民政局:

根据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

扣除有

关事项的公告〙(2020 年第 27 号) 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

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

一、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

府及

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用

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

出,

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

  • 1 -

二、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,应当符合〘中华

人民

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〙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

〘中

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

三、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,包括依法设立

或登

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

织、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

赠税

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依法登记的慈善

组织

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

通知

执行。

四、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

会组

织(以下统称社会组织),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

符合以下规定:

(一)

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

项规定的条件。

1.

依法登记,具有法人资格

  1.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,且不以营利为目的;

3.

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

4.

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

5.

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

织;

6.

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

  1.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
8.

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

  • 2 -

(二) 每年应当在 3 月 31

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

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。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

负债

总体情况、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、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

管理

费用情况(包括本条第三项、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) 等内容。

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,应当报送经

审计的前

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。

(三)

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

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

70%。计算该支

出比例时,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

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

益慈

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

8%。计 算该比例

时,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

产。

(四)

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

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

10%。

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

理费

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

12%。

(五)

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,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

(六)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(警告除外)。

(七)

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

(八)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3 A 以上(含 3A) 且该评估结果在确

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

公益慈善事业支出、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,

按照

〘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〖关于慈善组

织开展

  • 3 -

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〗 的 通知 〙(民 发 〔 2016 〕 189

号)

关于慈善活动支出、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

按 照 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〙 新 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,

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,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

项、

第六项、第七项条件即可。

五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

(一) 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, 要

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评估等工作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将所辖

(市、区)

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

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。由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

各地
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提出初步意见

。根

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, 省财政厅 、 省

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本通

相关规定,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

织名

单,并予以公布。

(二)
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

1.
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

织;

2.

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

的社

会组织;

3.

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

织。

(三)

每年年底前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按权限

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,并按本

条第

  • 4 -

二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,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

前扣

除资格起始时间。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202 0 年公益性捐赠税前

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延迟到

202 1 年 5 月底前。

六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,有效期

三年。

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,其公益性捐赠

税前

扣除资格自发布通知的次年 1 月 1 日起算。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

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,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

发布

通知的当年 1 月 1 日起算。

七、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取消其

公益

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:

(一)

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

息报告的;

(二)

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通知

四条第三项规定的;

(三)

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

项规定的;

(四)

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

资格的;

(五)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(警告除外) 的;

(六)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;

(七)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 A 或者无评估等级的。

  • 5 -

八、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取消其

公益

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

不得

重新确认资格:

(一)

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,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

的条件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、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

草制

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、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

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;

(二)

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,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

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;

(三)

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,指定特定受益人

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

益关

系的。

九、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取消其

公益

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

(一)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;

(二)

从事、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

十 、 对

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

织,

由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,及时向社

发布取消资格名单的通知。自发布通知的次月起,相关公益

性社

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

十一、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

国家

机关在接受捐赠时,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

部或

省财政厅监(印)

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,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

  • 6 -

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

,应

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。

十二、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,

在该

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

行所

得税汇算清缴时,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

十三、除另有规定外,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

政府

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,按以下原则

确认

捐赠额:

(一)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,以

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

(二)

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,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

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

国家

机关捐赠时,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;

不能提供证明的,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

十四、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

和省民政

厅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

益性社会组织名单。

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

前扣

除资格及有效期。

十五 、 本 通知自 202 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〘福建省财政厅 福

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

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

(闽财 税 〔 2009 〕 2 6 号 ) 、 〘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

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

  • 7 -

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

通知

( 〙闽财 税 〔 2010 〕

7 0 号)同时废止。

福建省财政厅

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

福建省民政厅

202 0 年 1 1 月 2 4 日

信息公开类型:主

动公开

福建省财政厅办

公室

202 0 年 1 1 月 2 5 日印发

  • 8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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