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
闽财税〔
202
0
〕 1 9 号
各市 、 县 ( 区 ) 财 政局 、 税 务局 、 民 政局,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
融局、税务局、民政局:
根据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
扣除有
关事项的公告〙(2020 年第 27 号) 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
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
:
一、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
府及
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用
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
出,
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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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,应当符合〘中华
人民
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〙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
〘中
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
。
三、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,包括依法设立
或登
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
组
织、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
赠税
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依法登记的慈善
组织
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
通知
执行。
四、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
会组
织(以下统称社会组织),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
符合以下规定:
(一)
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
八
项规定的条件。
1.
依法登记,具有法人资格
;
-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,且不以营利为目的;
3.
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
;
4.
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
;
5.
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
织;
6.
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
;
-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8.
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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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每年应当在 3 月 31
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
经
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。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
负债
总体情况、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、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
管理
费用情况(包括本条第三项、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) 等内容。
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,应当报送经
审计的前
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。
(三)
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
益
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
70%。计算该支
出比例时,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
。
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
益慈
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
8%。计 算该比例
时,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
产。
(四)
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
管
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
10%。
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,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
理费
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
12%。
(五)
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,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
。
(六)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(警告除外)。
(七)
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
。
(八)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3 A 以上(含 3A) 且该评估结果在确
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
。
公益慈善事业支出、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,
按照
〘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〖关于慈善组
织开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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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〗 的 通知 〙(民 发 〔 2016 〕 189
号)
关于慈善活动支出、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
。
按 照 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〙 新 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,
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,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
项、
第六项、第七项条件即可。
五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
:
(一) 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, 要
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评估等工作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将所辖
县
(市、区)
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
单
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。由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
各地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提出初步意见
。根
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, 省财政厅 、 省
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本通
知
相关规定,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
织名
单,并予以公布。
(二)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
:
1.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
组
织;
2.
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
的社
会组织;
3.
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
组
织。
(三)
每年年底前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按权限
完
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,并按本
条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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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,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
前扣
除资格起始时间。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202 0 年公益性捐赠税前
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延迟到
202 1 年 5 月底前。
六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,有效期
为
三年。
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,其公益性捐赠
税前
扣除资格自发布通知的次年 1 月 1 日起算。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
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,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
发布
通知的当年 1 月 1 日起算。
七、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取消其
公益
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:
(一)
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
信
息报告的;
(二)
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通知
第
四条第三项规定的;
(三)
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
四
项规定的;
(四)
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
税
资格的;
(五)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(警告除外) 的;
(六)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;
(七)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 A 或者无评估等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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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取消其
公益
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
不得
重新确认资格:
(一)
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,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
报
的条件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、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
草制
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、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
社
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;
(二)
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,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
组
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;
(三)
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,指定特定受益人
,
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
益关
系的。
九、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取消其
公益
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
:
(一)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;
(二)
从事、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
。
十 、 对
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
织,
由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,及时向社
会
发布取消资格名单的通知。自发布通知的次月起,相关公益
性社
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
。
十一、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
国家
机关在接受捐赠时,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
部或
省财政厅监(印)
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,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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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
,应
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。
十二、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,
在该
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
行所
得税汇算清缴时,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
。
十三、除另有规定外,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
政府
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,按以下原则
确认
捐赠额:
(一)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,以
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
。
(二)
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,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
。
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
国家
机关捐赠时,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;
不能提供证明的,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
。
十四、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
和省民政
厅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
公
益性社会组织名单。
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
前扣
除资格及有效期。
十五 、 本 通知自 202 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〘福建省财政厅 福
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
部
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
〙
(闽财 税 〔 2009 〕 2 6 号 ) 、 〘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
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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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
通知
( 〙闽财 税 〔 2010 〕
7 0 号)同时废止。
福建省财政厅
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
福建省民政厅
202 0 年 1 1 月 2 4 日
信息公开类型:主
动公开
福建省财政厅办
公室
202 0 年 1 1 月 2 5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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